重庆恒胜摩托车三包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公司内部三包件清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重庆恒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特制定本三包实施细则。
1、“三包”服务规定
1.1 什么是“三包”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而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简称“三包”。
1.2 国家“三包”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为准),在一年内或行驶总里程6000公里内为“三包”有效期,但您可以享受保外有偿服务。
1.3 恒胜集团“三包“规定
将国家规定的6000公里内,延长至10000公里内,其余仍按国家机械汽[1997]205号文件《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殊部件的三包期,恒胜集团将另行规定)。
2、“三包”原则:摩托车出现的各种故障,首先采取修复或换件修复的方式处理。
3、“三包”范围:
3.1 购车一年或行驶里程6000公里(超过其中一项,视为“三包”超期),“三包”按国家三包法执行;
3.2 购车一年或行驶里程6001-10000公里(超过其中一项,视为“三包”超期),“三包”按恒胜集团三包政策执行。
3.3 具体三包规定详细见第“5”条----“三包细则”。
4、不予“三包”范围:
4.1 试验、竞赛、样品处理出售的摩托车;
4.2 已超过三包有效期;
4.3 在三包有效期内,里程表故障未及时修理的,以最后一次修理时时间为起点,按每天100公里计算;对里程表弄虚作假的,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
4.4 用户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及保养或未使用恒胜摩托车专用机油而造成损坏的,如使用低等级机油、使用劣质机油、未按时正确保养等。
4.5 因不可抗力或物质浸蚀、人为因素等引起不良和损坏的;
4.6 所有外观件在开箱时如有损坏,可以三包,使用后出现的损坏,不三包;
4.7 无三包保修卡及有效购车发票者,或三包凭证上型号与修理的摩托车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或三包凭证及购车发票上的时间经过涂改的;
4.8 未到购车单位保修,私自进行拆卸和维修的;
4.9 擅自对整车或发动机结构进行改装,私自增加附件或更换非本公司零部件的;
4.10 对机械性能无影响的因素,如发动机声音、振动、温度等;
4.11 属正常使用中的易损件、消耗品;
4.11.1 正常磨损的离合器的磨擦片、刹车片、制动蹄块、大链条、大链轮、小链轮等不三包;全车照明、信号灯泡及玻璃制品、在购车时已出现故障,可以三包;交付使用后,不三包;
4.11.2 全车附加配质的镀铬件及附件(如:保险杠、后刹车臂、大货架、前泥瓦、正新轮胎、统一电瓶等)不予三包。
4.11.3 保险管、空气滤芯、电解液、制动液、橡胶件、油管、油封、外观塑料件(开箱损坏除外)、全车五线(油门、风门、里程、转速、前刹等线)、火花塞等正常耗用的零件,不三包。
5、三包细则(人为因素或非正常使用除外)
5.1 发动机整机更换标准 (略,请向当地经销商咨询)
5.2 发动机三包件更换标准(略,请向当地经销商咨询)
5.3 成车零部件更换标准(略,请向当地经销商咨询)
5.4 整车退、换标准(略,请向当地经销商咨询)
注:退、换车必须根据国家机械汽[1997]205号文件《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5.5 非三包件及部分易损件三包时限(略,请向当地经销商咨询)
6、执行时间:本三包实施细则从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略,请向当地经销商咨询)
附件:国家三包政策——《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