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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包政策——《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存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受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摩托车出现性能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检查、修理。提倡修理者开展上门修理服务。
 (二)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和在异地购买摩托车的,购买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问题。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三包”修理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免费更换同型号摩托车:
  (一)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由购买者选择更换或修理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按购买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三)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修好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四)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维修期超过30日,由修理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第十二条、销售、更换摩托车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三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办理退货: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三)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摩托车可为购买者更换,购买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2‰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因无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五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销售者除按上述第十四条规定净费用退还给购买者外,还应当承担购买者已交纳的附加费、车船使用费、保险费、牌照费、行车执照工本费、审验费、养路费等合理费用。
   自售出之日起超过7日退货的,销售者只承担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其余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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