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包政策——《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业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份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
第三条 摩托车简称“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公里,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息日的,以休假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同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公里计算。
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定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号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修保养知识。
(四)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寻、投诉。